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
关于印发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科室:
现将《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
2025年7月21日
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
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
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,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内的行为,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,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,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,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。根据《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办法(试行)》(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)、《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(试行)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修订此制度。
一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医药代表在我院的学术推广等活动。
医药代表指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生产、经营企业中从事产品销售、学术推广、信息传递、沟通反馈等活动的人员。
二、基本原则
(一)合法合规:医药代表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。
(二)透明公开:医药代表的活动应在医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,不得进行隐蔽或不正当的交易。
(三)患者至上:医药代表的任何活动均不得损害患者的利益和医院的声誉。
三、接待管理
(一)事前备案:拟来院活动的医药代表需提前向医院纪检监察室预约备案,经纪检监察室同意后方可进入院区活动。预约电话:0396-3826012,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。
(二)接待人员:由纪检监察室根据医药代表活动内容指定接待科室,接待科室指定具体接待人员,实行集体接待,监察室人员全程参与接待,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单独接待医药代表。
(三)接待地点:原则上在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(医院西院区大门口东侧)。变更接待地点的须事前经纪检监察室同意。
(四)接待时间:工作日上班时间。
(五)接待记录:接待人员如实做好接待记录,由监察室统一归档和保管。
四、接待要求
(一)在我院开展相关工作的医药代表,应提前向本院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,备案提交材料目录:
1.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生产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;
2.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3.医药代表需提供在中国药学会医药代表备案平台(https://www.cpa.org.cn/)备案号或相关佐证材料;
4.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;
5.登记清楚来访事由、时间、科室等。
(二)严禁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内开展业务。医药代表必须经医院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,并在监察室工作人员陪同下,才可与拟拜访的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接洽。
(三)医药代表只能在医院指定区域(如接待室)活动,严禁私自进入诊疗区域、病区、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其它活动。
(四)医药代表只能介绍药品/医疗器械/医用耗材的性能、用途、不良反应等科学信息,不得夸大或者误导疗效,误导医生使用药品,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,不得查询药品采购使用相关信息,不得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务人员提供现金、礼品、购物卡等财物, 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或旅游活动。
(五)严禁医院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、接触医药代表,严禁接受医药代表或企业回扣、财物、利益输送,严禁参加医药代表或企业付费的宴请、旅游等非学术性活动。
(六)因医院工作需要,来院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业务人员不受上述限制。
(七)医院主动邀请医药代表来院咨询、讲解、洽谈业务的,由邀请科室到监察室报备。
五、监督与处罚
(一)纪检监察室作为医药代表院内管理监督部门,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,严查不当利益输送行为。
(二)医务人员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,由医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、科室负责人,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。情节严重的计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,纳入不良执业记录,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、职称晋升及晋档资格;涉嫌严重违纪,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党纪政纪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三)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、推广等违规行为的,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;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三次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,并终止合作。
附件: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洽谈业务备案表